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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寡头垄断趋势严重阅读全文»

互联网实验室今日在京发布《互联网垄断调查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我国互联网产业已经出现寡头垄断现象,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此事予以关注。 报告公布了2010年第三季度处于垄断状态互联网相关市场份额,在搜索领域,百度市场份额为72.3%、谷歌26%;IM领域腾讯76.56%、飞信7.05%、MSN为4.36%;电子商务B2B领域阿里巴巴市场份额为54.39%;C2C领域淘宝为94.71%、拍拍5.07%、易趣0.18%;第三方支付领域支付宝71%、财付通14%、快钱3%。 报告同时按照《垄断程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上述六大领域进行了评价。其中腾讯在IM领域垄断程度最高,垄断程度为五星(最高),其次为百度和淘宝,在搜索及C2C垄断领域获得四星评价,最后是阿里巴巴和支付宝,在B2B和网上支付领域获得三星评价。 调查报告指出,在互联网的部分领域,已经从垄断竞争阶段,逐步跨入到寡头垄断阶段。从市场集中度来看,搜索、IM、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呈现市场快速集中趋势。“尤其是IM和搜索最为明显,分别出现以腾讯和百度为首、稳定的寡头垄断市场。” 互联网实验室认为,在没有有效的政府监管前提下,互联网行业的这种垄断寡头趋势还将持续下去。 “3Q大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垄断厂商蓝东市场力量,就会控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阻碍技术创新,打压竞争企业,阻碍资源在市场的自由流动,影响用户体验和产品选择。”互联网实验室表示。 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表示,中国互联网已经进入垄断竞争阶段,新的规则如何制定已是一个非常演剧和迫切的问题,希望这份报告能引起各界关注。反垄断的最高境界就是让垄断者更加自律,而不是滥用垄断地位追求一家独大。

日期:2011年02月17日 | 分类:行业资讯

信海光:对工信部网络新规的几点看法阅读全文»

    1月14日,工信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工信部对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请社会各界与2月14日前反馈意见。     通过网络新规赋予的权力可以看出,未来中国互联网领域又多了一个强有力的管理者。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产业在高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恶性竞争以至严重危及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基于此,工信部制定应对之策,值得肯定。     综观《办法》全文,从弹出广告到软件卸载到用户隐私保护,几乎无所不包,而且极有针对性。比如,《办法》第六条列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二)、(三)项,几乎就是为前段时间腾讯、360不兼容事件两大当事者量身定做。在《办法》中,类似规范细致列举的条文不在少数。这彰显出,工信部出台法规的效率确实比较高,同时也表露出工信部急于介入监管的迫切心态。     这些细节与针对性使《办法》内容显得很有现实意义,但规范过于细致应时却也不可避免引发一些疑问:其一,作为部门立法,一旦颁行,必然要应用一段时期,而互联网又是一个创新不断、日新月异的行业,《办法》条文过于应时,是否也意味着容易过时,未来很快出现新问题怎么办?就立法来说,条文的“粗”与“细”是相对而言的,各有利弊,但在互联网这个快速变化的新兴领域,还是应该把视界放高,宜“粗”不宜“细”,多归纳少列举,否则,将来面对新生现象执法部门很容易被缚住手脚,法规权威也因此而受到损害。其二,有关部门是否因此变得承则过多,权力过大,如何避免可能因此产生的不良现象?     事实上,虽然《办法》中列举了不少需要规范处罚的事项,显得很细致,但由于互联网相关领域需要规范事宜过多,很难被条文穷尽,其实际执法效果或许还不如少列举、不列举。比如,《办法》专门在第十一条对弹出广告作出了细致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当然是好事,但面对成千上万的网站,管理部门是否真的有能力去监督执行就很值得怀疑,而如果条文不能得到执行,法规权威则必然会受到影响。如果《办法》中的一些条文最后因此变成“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则后果更不堪:这很容易导致选择性执法,进而产生权力的滥用。     既然工信部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那么,就不应不防《办法》内容有可能导致的政府在监督管理中牵涉过多、过细的现象。在很多时候,自由市场竞争比监督管理更能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和谐竞争局面。工信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中心是“公平”二字,强调的是基于用户利益的网络中立。体现在针对运动员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针对裁判的“公平公正、用户至上、及时协调、依法处理”原则。但如果由此导致某些部门权限过重,插手太多,又缺乏监督的话,则不排除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由于互联网同时是信息内容载体,具有媒体属性,国务院相关部门本身对互联网已有严格监管,如何避免《办法》内容与已有监管办法产生冲突,使被监管者明确工信部职责范围,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是另外一个重要问题。     《办法》中提及很多涉及责权的重要专有名词,但却并没有专门释意,这很可能会对未来《办法》的执行造成麻烦,比如,《办法》在多处强调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还专门提到“不得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但何谓互联网用户,缴费使用者算用户,免费使用者算不算用户,所享有权益有无区别?再比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又如何定义,网游企业是否涵盖在内,360等在线杀毒企业呢?     只要内容合理,《办法》的制定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无害的,但亦应注意到,《办法》实际是建立在《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国家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在解释与应用《办法》之时,必须以上位法为优先。很多时候,对于一些相互间存在严重纠纷的企业来说,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通过主管部门仲裁解决,反而更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原发《新京报》,博客内增加内容较多。)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分类:行业资讯

改变互联网的重要人物阅读全文»

我们来看看互联网世界前进的背后都是哪些重要的人物,他们掌控着互联网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不论是曾经、现在、还是未来。

日期:2010年12月01日 | 分类:行业资讯

中国电信否认拦截美国网络信息阅读全文»

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17日在一份呈交国会的报告中说,今年4月,世界互联网流量的近15%曾短暂跳转至中国的计算机服务器。这一现象被疑为中国对美国计算机特殊用户和网站进行监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18日正式作出回应,强调中国电信从未有过任何拦截互联网传输信息的行为。

日期:2010年11月19日 | 分类:行业资讯

衰落的互联网公司都有共性阅读全文»

互联网公司衰落的原因很多,要是遇到恶劣的商业环境,那属于天灾,谁也避免不了。但是,俗话说得好,最好的年景里也有人赔钱,最差的年景里也有人赚钱。

日期:2010年10月26日 | 分类:行业资讯